第三章 鐵路路線之養護
第一節 路基、軌道及橋涵
第五十八條
軌道之軌距應保持正確,其在曲線上之加寬度,由各鐵路機構依曲線半徑 之大小規定之。軌距之允許公差由各鐵路機構依照路線等級之列車最高速 度規定之。第五十九條
軌道上兩軌面之水平,應保持正常狀態,其在曲線上外軌之超高度,由各 鐵路機構依列車通過之平均速度及曲線半徑之大小規定之,軌面水平之允 許公差,由鐵路機構依路線等級及列車最高速度規定之。第六十條
軌道之方位及前後高低不平處,應隨時校正保持平整,其方位及高低之允 許公差,由鐵路機構按路線等級及最高速度予以規定。第六十一條
鋼軌接頭間應保持適當接縫,接縫大小及其允許公差,由鐵路機構按溫度 高低及路線等級規定。 長鋼軌地段之伸縮接頭如有異狀,應隨時調整並應注意檢查。第六十二條
在易於腐蝕地點之鋼軌及其配件,應施以適當之防鏽。 鋼軌及道岔磨損、腐蝕已達規定限度或損傷破裂有危險之虞時,應抽換之 。 前項磨損腐蝕限度,應由鐵路機構按路線等級及鋼軌輕重規定之。 隧道內之鋼軌及其配件,每年至少精密檢查一次。第六十三條
在鋼軌壓損枕木顯著之區間,應加裝墊鈑。 正線上應視坡度大小及運輸繁簡情形,加裝鋼軌防爬裝置。第六十四條
舖設木枕之正線及重要側線上之曲線,其半徑在六百公尺以下者,如認有 加強防止軌距擴大之需要時,應裝置軌撐或軌距拉桿或枕木墊鈑。第六十五條
轉轍器及轍叉之活動鋼軌,應與正軌保持密合,不得與連接之鋼軌錯交抵 觸。第六十六條
在正線上半徑較小之曲線及長達一百公尺以上之橋梁,應分別在內軌及兩 軌之內側鋪設護軌或防脫角鐵。第六十七條
枕木間隔擴大或排列偏斜者,應校正之。 橋梁及明渠上之枕木,應使用護木。第六十八條
排水不良或噴泥之處所,應當將道碴過篩,並將篩出之土砂儘量利用於坡 肩或坡面處,必要時應採用適當方法改善。第六十九條
在隧道橋臺背後、平交道、道岔及鋼軌接縫附近等處,應使用品質較優之 道碴加強搗固,並使排水暢通。第七十條
路基及道碴截面應依鐵路機構標準圖之規定,對於鬆軟或排水不暢之處, 應設法改善。 路基下沉致道碴保持困難時,應填補路肩及邊坡,使其恢復原狀。第七十一條
軌道每年至少舉行總檢查一次。 前項總檢查應包括軌道養護狀況、軌道現時狀況及養護作業方法,其檢查 計分及獎懲由鐵路機構定之。第七十二條
樞接鋼梁各部分之樞栓及樞孔附近有異狀時,應加固或抽換。 鉚接鋼梁各部分之鉚釘,如有鬆弛或腐蝕情形,應剷除重鉚或補修。 鋼梁之支承鈑、踏腳、滾軸等,如有變位應予調整。第七十三條
橋梁座石,如有移動,基礎螺栓如有彎曲或折損,應詳查原因即時修復。 鋼梁之撓度及應力,必要時應予檢測,如有超過規定情事,應研究其原因 即予改善。 橋臺、橋墩如有下沉或振動情形,應查明原因設法加固。翼牆之基礎,護 岸及護墩等如有異狀,應適時修補。第七十四條
木造橋及棧橋之螺栓,應注意其鬆弛情形,並測驗其鏽蝕程度,隨時更新 。 橋梁油漆剝落或受損傷至認為不能防鏽時,應另塗油漆。第七十五條
橋梁涵洞之流水狀況、防護設施及上下游河道均應經常注意修補或疏濬或 洽請有關機關辦理。 涵洞如有龜裂或變位情形,應適時補修。第七十六條
重要橋梁之河流每次漲水,應記錄其水位,並勘察橋臺、橋墩附近河床之 狀態,繪圖記錄以作養護作業參考。第七十七條
隧道上及隧道內之排水設備,應經常檢查,保持排水暢通。 隧道內頂部漏水砌縫脫落或隧道頂拱圈認為有修理之必要時,應即修繕。 隧道、橋梁建築淨空內之電線或其他設施,對建築淨空有無妨礙應每年最 少施行定期檢查一次。第七十八條
橋梁、涵洞、隧道每兩年至少舉行總檢查一次。 前項總檢查,應包括養護狀況、用料使用情形,其檢查計分及獎懲由各鐵 路機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