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鐵路曲度及坡度之最大限,其最小曲線半徑及最陡坡度,規定如下表: ┌────────────────┬───────┬─────┐ │鐵路軌距 │ 1067公厘 │ 762公厘 │ ├────────────────┼────┬──┼──┬──┤ │鐵路等級 │特甲及甲│ 乙 │ 甲 │ 乙 │ ├────────────────┼────┼──┼──┼──┤ │最小曲線半徑(公尺) │ 300 │ 200│ 40 │ 35 │ ├────────────────┼────┼──┼──┼──┤ │最陡坡度(0/00)(包括曲線坡度折│ 25 │ 35│62.5│62.5│ │減率) │ │ │ │ │ └────────────────┴────┴──┴──┴──┘ 前項坡度及曲線半徑設計時,應儘量以最佳之條件規劃,以減少對列車牽 引噸數之影響。第九條
曲線之超高度,應將外軌提高全數,內軌則保持在原軌面高度,超高度之 公厘數由下列公式計算之。 C=GV2/0﹒127R C:超高度以公厘計。 G:軌距以公尺計。 V:平均速度以每小時公里計。 R:曲線半徑以公尺計。 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軌距,超高度不得大於一百零五公厘。 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超高度不得大於七十五公厘。 超高度應在介曲線內逐漸遞減完成,俾直線上無超高度,而於原曲線上達 到足額超高度。 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而未設介曲線時,其遞減距離應在超高度之二百倍以 上。但在山區特殊情形,不影響安全情況下,得酌予調整之。 超高度之容許不足量,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軌距鐵路用機車牽引之列車,容 許不足量為五十公厘,電車組及機動車為六十公厘。第三十條
正線之轍岔,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特甲級及甲級鐵路應用十二號, 乙級鐵路應用十號,側線所用者宜以八號為最小,快車不停之小站,其通 過線應以直線為原則,較小號數之轍岔,必要時得在車場軌道中採用之。 轍岔N號為岔心中線長度除以底寬,其公式如下: ab 1 f N=──=─cot─ cd 2 2 各號轍岔心角度如下表: ┌─────────────┬───────────────┐ │ N │ F │ ├─────────────┼───────────────┤ │ 5 │ 11-25-16 │ ├─────────────┼───────────────┤ │ 6 │ 9-31-38 │ ├─────────────┼───────────────┤ │ 7 │ 8-10-16 │ ├─────────────┼───────────────┤ │ 8 │ 7-9-10 │ ├─────────────┼───────────────┤ │ 10 │ 5-43-29 │ ├─────────────┼───────────────┤ │ 12 │ 4-46-19 │ ├─────────────┼───────────────┤ │ 16 │ 3-34-47 │ └─────────────┴───────────────┘ (圖表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