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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修正

第二節  電力設備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就電車線設備之定期檢查,鐵路機構應依其種類、構造及使用狀況,訂定
檢查項目、檢查週期及檢查方法之相關作業規定。
前項檢查結果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
時查核。
第一百五十七條
牽引電力設備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
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五)
第一百五十八條
電車線遇有暴風雨、地震或其它特殊事故,可能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時,應
立即施行巡檢。其檢查方式及檢查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
局同意後施行之。
第一百五十九條
接觸線之截面積如達耗損限度時,應予換新。其耗損限度由鐵路機構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第一百六十條
絕緣礙子應定期清洗,其表面有火花痕跡或結合材料有破裂損壞時,應立
即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