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曲線之超高度,應將外軌提高全數,內軌則保持在原軌面高度,超高度之 公厘數由下列公式計算之。 C=GV2/0﹒127R C:超高度以公厘計。 G:軌距以公尺計。 V:平均速度以每小時公里計。 R:曲線半徑以公尺計。 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軌距,超高度不得大於一百零五公厘。 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超高度不得大於七十五公厘。 超高度應在介曲線內逐漸遞減完成,俾直線上無超高度,而於原曲線上達 到足額超高度。 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而未設介曲線時,其遞減距離應在超高度之二百倍以 上。但在山區特殊情形,不影響安全情況下,得酌予調整之。 超高度之容許不足量,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軌距鐵路用機車牽引之列車,容 許不足量為五十公厘,電車組及機動車為六十公厘。第九十四條
路線之曲線半徑及縱面坡度應考慮最高設計速度及牽引重量,以確保鐵路 運輸之高速、高運量及運轉安全。 最小曲線半徑依下列公式計算。但於受地形地物限制之路段,須採降低最 高設計速度或營運速度以維護列車安全運轉。 R=11.8Vd2/Cb R:最小曲線半徑,以公尺計。 Vd:設計速度,以每小時公里計。 Cb:車輛軌道系統所提供之最大平衡超高度,以公厘計。 車站段縱面坡度應考量安全停車需求。 最小縱面坡度須考量排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