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二章  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 第六條
本章所稱機車,指具有動力之蒸汽機車、柴油液力機車、柴油電氣機車、
電力機車、柴油客車、柴聯車、電聯車及推拉式機車。
本章所稱車輛,指機車以外之各種客車、貨車及電源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