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運送規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鐵路機構應依本規則規定訂定旅客、包裹及貨物運送契約,報請交通部備 查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旅客運送契約不得違反依法公告之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