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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修正

第三節  代用閉塞式 第一百零二條
施行電氣路牌閉塞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攜帶區間之專用路牌。
第一百零三條
施行通信式時。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專用電話機及紀錄簿,並以表示
牌表示閉塞區間有無列車。
第一百零四條
施行指令式時,指令員與站之間應設電話機,並備置運轉指令書,由指令
員載明閉塞區間兩端站站名、填發年、月、日及使用列車車次等,非俟已
填發之運轉指令書作廢,不得另行填發。
第一百零五條
施行指令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攜帶運轉指令書。
第一百零六條
施行牌券通信式之每一閉塞區間,應備置路牌一具;閉塞區間兩端站,並
應設置電話機,通券及通券箱;非使用該區間之路牌,不能開啟。
鄰接區之路牌式樣及通券顏色應各不相同。
通券應記載該閉塞區間兩端站站名、填發年、月、日及使用列車車次。
第一百零七條
施行牌券通信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攜帶該區間所定之路牌。但同一
閉塞區間,向同一方向繼續運轉二列以上之列車時,應使先開列車攜帶該
區間所定之通券,最後開行列車攜帶路牌。
第一百零八條
施行嚮導通信式閉塞時,每一閉塞區間應指派嚮導員一名,使用嚮導證,
兩端站並應設置電話機。
嚮導員應佩帶表明嚮導員身分之臂章。
嚮導證應由嚮導員所在站填發,並由嚮導員親自遞交列車司機員。
嚮導證應記載閉塞區間兩端站站名、填發年、月、日及使用列車車次。
第一百零九條
施行嚮導通信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由該區間之嚮導員隨乘。但同一
閉塞區間,向同一方向繼續運轉二列以上之列車時,應使先開列車攜帶嚮
導證,最後開行之列車,隨乘嚮導員。
第一百一十條
施行路牌式閉塞時,每一閉塞區間使用路牌一具。
路牌應載明兩端站站名。
鄰接區間之路牌式樣,應各不相同。
第一百十一條
施行路牌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攜帶該區間所定之路牌。
第一百十二條
施行嚮導式閉塞時,每一閉塞區間,應指派嚮導員一名。
嚮導員應佩帶表明嚮導員身分之臂章。
第一百十三條
施行嚮導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由該區間之嚮導員隨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