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修正
鐵路機構對保安裝置之狀況,應經常巡視並施行定期及臨時檢查與維護, 以確保列車或車輛能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 前項之巡視、檢查與維護,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 關隨時查核。
新建、改建或修理完畢之保安裝置,使用時應先測試功能。保安裝置因災 害或行車事故而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或停用保安裝置恢復使 用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