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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修正

第三節  保安裝置檢查與維護 第一百三十九條
鐵路機構對保安裝置之狀況,應經常巡視並施行定期及臨時檢查與維護,
以確保列車或車輛能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
前項之巡視、檢查與維護,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
關隨時查核。
第一百四十條
新建、改建或修理完畢之保安裝置,使用時應先測試功能。保安裝置因災
害或行車事故而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或停用保安裝置恢復使
用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