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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修正

第三章  運轉 第一節  號誌、號訊及標誌 第一百四十四條
鐵路機構應依據號誌、號訊及標誌之種類,訂定其顯示方式及對應之意義
。
第一百四十五條
號誌、號訊及標誌之顯示方式以晝夜區分者,因天候、處所等狀況,致晝
間之顯示方式無法清楚辨認時,應採夜間之顯示方式。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號誌無法顯示或其顯示不明確時,應視同已顯示險阻號誌。
第一百四十七條
調車人員應先確認供調車之進路安全後,始得顯示調車號訊。
第一百四十八條
列車應於前、後端顯示不同標誌。於行車方向之前端顯示前部標誌,後端
顯示後部標誌。但退行運轉與推進運轉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