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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修正

第四節  建築界限 第十七條
建築界限內不得放置物件。但遇工作上之必要無妨礙列車或車輛運轉之虞
者,不在此限。
可能向建築界限內崩塌之物件,雖在建築界限外,亦不得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