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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修正

第二節  裝載限制 第二十三條
車輛裝載貨物,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載重量。
貨物裝載應力求重量分配均勻,並注意使貨物不致因運轉之動搖而有崩塌
或墜落之虞。
第二十四條
無蓬貨車裝載貨物,不得伸出貨車之側板及端板內層立面或車身外方;標
明裝載高度者,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裝載高度。但輸送闊大貨物,經確認其
裝載狀態不致阻礙車輛之運轉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裝載危險品之罐車或將裝有危險品之容器裝載於車輛時,應確認危險品無
洩漏之虞。
第二十六條
車輛裝載危險品時,應於車輛兩側顯明處所標明危險品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