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臨時號誌機
第四十三條
臨時號誌機之種類如下: 一、慢行號誌機:對列車或車輛顯示慢行號誌者。 二、慢車預告號誌機:從屬於慢行號誌機對列車或車輛顯示慢行預告號誌 者。 三、慢行解除號誌機:對由慢行區域駛出之列車或車輛顯示慢行解除號誌 者。第四十四條
臨時號誌機之號誌顯示方式如下: ┌──────┬──────────────────────┐ │ \ 方式│ 顯示方式 │ │ \ ├───────────┬──────────┤ │種類 \ │ 晝間 │ 夜間 │ ├──────┼───────────┼──────────┤ │慢行號誌 │白色邊緣之橙黃色圓板 │橙黃色燈 │ ├──────┼───────────┼──────────┤ │慢行預告號誌│三個黑色鱗形之白色三角│三個黑色鱗形之白色燈│ │ │板 │ 光 │ ├──────┼───────────┼──────────┤ │慢行解除號誌│白色邊緣之綠色圓板 │綠色燈光 │ └──────┴───────────┴──────────┘ 臨時號誌機之夜間顯示方式,如依列車前部標誌燈光之反射,能確認號誌 顯示之裝置者,得依晝間之顯示方式顯示之。第四十五條
路線或電車線路因故不能按所定速度運轉列車或車輛時,應將要旨通知有 關人員,依臨時號誌顯示號誌。 慢行號誌機應表明慢行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