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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修正

第三節  臨時號誌機 第四十三條
臨時號誌機之種類如下:
一、慢行號誌機:對列車或車輛顯示慢行號誌者。
二、慢車預告號誌機:從屬於慢行號誌機對列車或車輛顯示慢行預告號誌
    者。
三、慢行解除號誌機:對由慢行區域駛出之列車或車輛顯示慢行解除號誌
    者。
第四十四條
臨時號誌機之號誌顯示方式如下:
┌──────┬──────────────────────┐
│   \   方式│                  顯示方式                  │
│     \     ├───────────┬──────────┤
│種類   \   │         晝間         │        夜間        │
├──────┼───────────┼──────────┤
│慢行號誌    │白色邊緣之橙黃色圓板  │橙黃色燈            │
├──────┼───────────┼──────────┤
│慢行預告號誌│三個黑色鱗形之白色三角│三個黑色鱗形之白色燈│
│            │板                    │  光                │
├──────┼───────────┼──────────┤
│慢行解除號誌│白色邊緣之綠色圓板    │綠色燈光            │
└──────┴───────────┴──────────┘
臨時號誌機之夜間顯示方式,如依列車前部標誌燈光之反射,能確認號誌
顯示之裝置者,得依晝間之顯示方式顯示之。
第四十五條
路線或電車線路因故不能按所定速度運轉列車或車輛時,應將要旨通知有
關人員,依臨時號誌顯示號誌。
慢行號誌機應表明慢行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