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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修正

第五節  號訊 第五十條
列車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鳴放規定之號訊:
一、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列車開始運轉時:適度汽笛一聲。
二、警告危險時:短急汽笛數聲。
三、通知接近時:長緩汽笛一聲。
四、發生緊急事故時:短急汽笛數聲,長緩汽笛一聲。
第五十一條
調車號訊之顯示方式如下:
┌────┬────────────────────────┐
│\  方式│                  顯示方式                      │
│  \    ├─────────────┬──────────┤
│種類\  │          晝間            │       夜間         │
├────┼─────────────┼──────────┤
│接近號誌│綠色旗左右搖動。無綠色旗時│綠光燈左右搖動。    │
│        │,得以單臂左右搖動代替之。│                    │
├────┼─────────────┼──────────┤
│離開號誌│綠色旗上下搖動。無綠色旗時│綠光燈上下搖動。    │
│        │,得以單臂上下搖動代替之。│                    │
├────┼─────────────┼──────────┤
│節制速度│將左右或上下搖動之綠色旗上│將左右或上下搖動之綠│
│        │下大搖一次。無綠色旗時,將│光燈,上下大搖一次。│
│        │左右或上下搖動之單臂,上下│                    │
│        │大搖一次。                │                    │
├────┼─────────────┼──────────┤
│少許進退│一面執捲起之紅色旗高舉頭上│將紅光燈上下搖動,顯│
│        │,一面顯示接近或離開號誌。│示接近號訊或離開號訊│
│        │無號旗時,一面將單臂高舉頭│。                  │
│        │上搖動,一面用一單臂顯示接│                    │
│        │近或離開號訊。            │                    │
├────┼─────────────┼──────────┤
│停車號訊│顯示紅色旗。無紅色旗,得以│顯示紅光燈。        │
│        │高舉雙臂代替之。          │                    │
└────┴─────────────┴──────────┘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依號訊顯示之:
一、使列車由站開車時。
二、為處理旅客貨物指示列車停車位置時。
三、值乘於推進運轉列車最前端車輛之人員,對操縱動力車之人員作運轉
    上必要之聯絡時。
四、禁止移動檢查修理之車輛時。
五、辦理號誌機或顯示調車號訊之人員與辦理轉轍器之人員間聯絡有關事
    宜時。
六、試驗列車貫通氣軔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