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修正

第三節  調車 第七十六條
調車應依號訊辦理。但人力調車時,不在此限。
例行調車,定有開始終止時間及區域者,得依調車號誌機辦理,不受前項
規定之限制。
第七十七條
車輛非有適當之制軔,不得溜放或在駝峰線流轉。
旅客乘坐之車輛、裝載火藥類之車輛及裝載貨物因溜放而易生危險之車輛
不得溜放,其他車輛亦不得向其溜放。
旅客乘坐之車輛及裝載火藥類之車輛,不得在駝峰線流轉。
第七十八條
辦理列車閉塞後,或施行自動閉塞式、路牌式、嚮導式及閉塞準用法區間
之站,對於駛來列車之方向,不得使用站外正線調車。但有不得已情事,
經施以適當之防護時,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
站外正線或坡度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路線,絕對禁止人力調車;使用站內正
線施行人力調車時,應監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