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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修正

第五節  轉轍之處理 第八十七條
正線上之轉轍器,應與有關號誌聯鎖使用。但經常加鎖之轉轍器、或使用
次數稀少之背向轉轍器,不在此限。
號誌裝置或聯動裝置之故障、修理等,致與有關號誌機不能聯鎖之轉轍器
,應在列車通過前加鎖。
第八十八條
轉轍器應經常保持定位;定位之方向應視使用次數及路線之重要情形決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