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修正
停留車輛,應作防止轉動之措施,其有動力之車輛或搖車,應作防止自動 之措施,並派人看守之。
停留裝有危險品之車輛,認為週圍情況有危及安全之虞時,應作調移其他 路線等防止危險之措施。
車輛不得越過警衝標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