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電車線路
第九條
電車線路應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列車或車輛能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第十條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電車線路,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僅 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轉運。 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之電車線路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電車線路恢復運 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第十一條
正線之電車線路,應每日至少巡視一次。第十二條
電車線遇有不能保持列車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時,應以號誌表示之,並在 應特別注意之處所派人監視。 站外正線上之電車線路因臨時發生障礙須使列車停車時,應即施行列車防 護。第十三條
電車線路之高速遮斷機、第三軌條聯繫線、隔電子、區分裝置、線路接觸 點、饋電分岐裝置、線路支架等運轉有關者,均應依電車線路檢修規則施 行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