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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修正

第五章  閉塞 第一節  通則 第九十二條
正線應劃分閉塞區間。但站內正線,除施行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
外,得不作為閉塞區間。
前項劃分閉塞區間之地點如下:
一、施行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區間,為出發號誌機、閉塞號誌機
    、掩護號誌機及進站號誌機。
二、施行前款以閉塞式區間為站界。
第九十三條
同一閉塞區間,同時准一列車運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依無閉塞運轉列車時。
二、依閉塞準用法運轉列車時。
三、在閉塞區間內,將列車引導或分解運轉時。
第九十四條
閉塞方式分為常用閉塞式及代用閉塞式。
常用閉塞式之種類如下:
一、施行複線運轉時,為自動閉塞式、中央控制行車制、簡易聯動閉塞式
    或雙信閉塞式。
二、施行單線運轉時,為自動閉塞式、中央控制行車制、聯動閉塞式、單
    線簡易聯動閉塞式或電氣路牌閉塞式。
代用閉塞式之種類如下:
一、施行複線運轉時,為通信式或指令式。
二、施行單線運轉時,為牌券通信式、指令式、路牌式或嚮導式。
第九十五條
閉塞區間之列車運轉,應施行常用閉塞式。
因閉塞裝置或路線發生故障或閉塞區間劃分、合併等。不能施行常用閉塞
式時,應施行代用閉塞式。
第九十六條
施行常用閉塞式或代用閉塞式運轉列車時,在列車進入閉塞區間前,兩端
站應確認該閉塞區間內無列車或車輛。但施行自動閉塞式及中央控制行車
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七條
因通訊斷絕或向有列車車輛之閉塞區間運轉其他列車,並不能施行常用閉
塞式及代用閉塞式時,應施行閉塞準用法,其種類如下:
一、施行複線運轉時,為隔時法或傳令法。
二、施行單線運轉時,為牌券隔時法、嚮導隔時法或傳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