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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修正

第二節  常用閉塞式 第九十八條
施行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區間所使用之號誌機,遇有下列情事之
一時,依其自動作用,顯示險阻號誌:
一、閉塞區間內有列車車輛時。
二、閉塞區間內有關轉轍器未開通正當方向時。
三、鄰線之列車或車輛在正線交叉處或分岐處妨礙閉塞區間時。
四、閉塞裝置發生障礙時。
五、單線運轉區相反方向之號誌機顯示進行之號誌時。
單線運轉區間施行自動閉塞時,應使用方向閘柄,決定列車運轉方向。但
依中央控制行車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九條
施行雙信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其有下列作用之雙信閉塞器:
一、以「閉塞區間有列車」或「閉塞區間無列車」表示,並附設電鈴。
二、使列車開出之站,無法變更「閉塞區間有列車」之表示。
施行簡易聯動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簡易聯動
閉塞器:
一、與出發號誌機或閉塞號誌機聯動。
二、以標誌作「閉塞區間有列車」或「閉塞區間無列車」表示,並附設電
    鈴。
三、使列車開出之站,無法變更「閉塞區間有列車」之表示。
第一百條
施行聯動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聯動閉塞裝置
:
一、與號誌機聯動,以「閉塞區間有列車」或「閉塞區間無列車」表示,
    並附設電鈴。
二、非經辦理閉塞對將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無法顯示平安號誌。
三、閉塞區間有列車或車輛時,對將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無法顯示平安
    號誌。
四、對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已顯示平安號誌時,對由相反方向將進入該
    閉塞區間之列車,無法顯示平安號誌。
五、已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非俟其駛出該閉塞區間後,無法變更「閉塞
    區間有列車」之表示。
施行單線簡易聯動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單線簡
易聯動閉塞器,並附設話機及電鈴:
一、欲使列車開出之站,其閉塞閘柄非俟對方站將閉塞閘柄扳至接受列車
    進入之方向,無法扳至使列車開出之方向。
二、閉塞區間有列車時,閉塞閘柄無法扳動。
三、出發號誌機,非將閉塞區間兩端站閉塞閘柄扳至同一方向,該方向之
    出發號誌機無法顯示進行之號誌。
四、閉塞區間內有列車或閉塞裝置發生故障時,出發號誌機依自動作用,
    顯示險阻號誌。
第一百零一條
施行電氣路牌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電氣路牌
閉塞器,並裝有電鈴及電話機:
一、非經閉塞區間兩端站之合作,無法取出路牌。
二、閉塞區間兩端站,僅能取出路牌一具。
三、非俟已取出之路牌納入兩端站任何一電氣路牌閉塞器後,無法取出另
    一路牌。
四、鄰接閉塞區間之路牌,無法納入。
每一閉塞區間應有專用式樣之路牌一組,鄰接該區間之路牌應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