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修正
鐵路機構應依據路線條件、電車線之強度、車輛之構造及列車保安方式之 種類,分別訂定列車最高運轉速度;其有下列情事者,並應限制其運轉速 度: 一、推進運轉。 二、退行運轉。 三、列車越過各類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四、調車。 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特殊情事。 列車運轉時,不得超過前項規定之運轉速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