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交通部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三萬 元後發給立案執照。 交通部核准專用鐵路興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執照費新臺幣六千元後發給 立案執照。 鐵路機構變更組織、合併經營、停止或廢止一部營業、變更路線或原領執 照毀損滅失時,均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六千元申請換發或補發立案執照。第五十條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至四十八條所 定交通部辦理事項,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 ,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