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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鐵路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鐵路路線之測量,除依鐵路建築技術規範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測量,指踏勘、初測及定測。
第四條
  測量距離數量之單位,應為標準度量衡制。
第五條
  測量圖表之文字說明,除縮寫符號(附表一)外,應以中文為主。
第六條
  鐵路路線之測量,除踏勘外,初測應就導線、水平及地形,定測應就中
  線、水平、地形及橫斷面等分組測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