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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

第三節  繪製圖件 第十二條
  平面圖與縱剖面圖應繪在同一圖紙上,圖寬七十五公分,上半部畫平面
  ,下半部畫縱剖面,以數位檔案儲存繪製之。
第十三條
  平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
  一、導線及其里程與方向。該方向以磁針北為準。
  二、路線。計畫路線與踏勘導線相距其遠,應用虛線將路線劃出。
  三、等高線。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線將地形大略表出。
  四、村鎮及地名。
  五、河流名稱及方向。
  六、森林及耕種情形。
  七、原有交通情形。
第十四條
  縱剖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
  一、導線之里程及其縱剖面。
  二、計畫路線高度與踏勘導線如相差甚遠,應將路線縱剖面用虛線畫出
      ,必要時並應在圖上將路線情形詳細註明。
  三、村鎮地名及其高度。
  四、重要橋樑之長度及其河名。
  五、重要隧道之長度及其山名。
  六、較長之大坡度。
第十五條
  繪製圖件應以踏勘路線之起點自左向右繪製。
第十六條
  水平基面應以基隆平均(TWVD2001)潮位零點為標準,如情形特殊,得
  予假定。但須注意路線之高度,不宜有負數,並須設立水平樣點(BM
  ),以便互相連接。
第十七條
  踏勘圖件應加封面記明下列事項: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圖。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比例尺。平面圖二萬五千分之一,縱剖面圖長度二萬五千分之一,
      高度五千分之一。
  00、00  00  開始
  四、踏勘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00、00  00  勘竣
  五、踏勘者某區某踏勘隊隊長及隊員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