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繪製圖件
第十二條
平面圖與縱剖面圖應繪在同一圖紙上,圖寬七十五公分,上半部畫平面 ,下半部畫縱剖面,以數位檔案儲存繪製之。第十三條
平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 一、導線及其里程與方向。該方向以磁針北為準。 二、路線。計畫路線與踏勘導線相距其遠,應用虛線將路線劃出。 三、等高線。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線將地形大略表出。 四、村鎮及地名。 五、河流名稱及方向。 六、森林及耕種情形。 七、原有交通情形。第十四條
縱剖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 一、導線之里程及其縱剖面。 二、計畫路線高度與踏勘導線如相差甚遠,應將路線縱剖面用虛線畫出 ,必要時並應在圖上將路線情形詳細註明。 三、村鎮地名及其高度。 四、重要橋樑之長度及其河名。 五、重要隧道之長度及其山名。 六、較長之大坡度。第十五條
繪製圖件應以踏勘路線之起點自左向右繪製。第十六條
水平基面應以基隆平均(TWVD2001)潮位零點為標準,如情形特殊,得 予假定。但須注意路線之高度,不宜有負數,並須設立水平樣點(BM ),以便互相連接。第十七條
踏勘圖件應加封面記明下列事項: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圖。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比例尺。平面圖二萬五千分之一,縱剖面圖長度二萬五千分之一, 高度五千分之一。 00、00 00 開始 四、踏勘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00、00 00 勘竣 五、踏勘者某區某踏勘隊隊長及隊員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