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填製表報
第十八條
踏勘時應填下列各表: 一、河流概況表。 二、山脈概況表。 三、橋樑表。 四、隧道表。 五、車站長。 六、土石方概算表。 七、坡度曲線概算表。 八、沿線經濟調查表。 九、沿線運輸情況表。 十、沿線材料工價調查表。 十一、沿線地質調查表。第十九條
踏勘進行狀況應作日誌,並彙訂成冊,以備查核。第二十條
踏勘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編製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圖底及沿途所攝相 片,報送交通部。 一、踏勘工作情形。 二、踏線工作情形。並附平面圖及第十八條第一表至第七表。 三、沿線經濟情形。並附第十八條第八表至第十表。 四、比較線概況。並附第十八條第十一表。 五、建築費概算。 六、踏勘結論。第二十一條
總報告應加封面,其款式如下: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總報告。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00、00 00 開始 三、踏勘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00、00 00 勘竣 四、踏勘隊長署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