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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

第二節  導線組 第二十七條
  經緯儀所經之導線宜與將來之路線儘量接近,如為便於測量而必須分離
  時,地形組應配合加寬地形範圍。
第二十八條
  導線交叉點之木椿應書(IP)之號數、線別公里公尺數,並應將該地點
  之位置詳細記載,以便查尋。例如:(IP) 15,A,50× 923.58,(IP)
  15指第十五號交叉點,A指線別,五十指公里數,923.58指公尺數。
第二十九條
  導線木樁,每隔四十公尺釘立一根,地形複雜處,每隔二十公尺處一根
  ,必要時並得增加,以為水平組地形組之用,所有導線木樁均應註明線
  別及其公里公尺數,以便查考。
第三十條
  測量開始時應視測天文以定正北之方向,此後每隔四十公里至少視測一
  次,以校正之。
第三十一條
  導線角度應讀至秒,每線之磁針方向應記載於導線簿中,以供參考。
第三十二條
  導線長度,應以鋼尺量至公分為止或用測距儀器測之,遇有特殊情形時
  ,得用三角法求之。
第三十三條
  導線儘量與附近都計樁位聯測,以利地籍套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