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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

第五節  平面圖 第四十七條
  繪製平面圖,應以初測之起點自左向右繪製。
第四十八條
  平面圖比例尺為二千分之一,以數位檔案儲存並繪製於寬七十五公分之
  圖紙上,以相當於路線約廿公里之長度為限。選定之中線須用粗虛線表
  示,測量時所經之導線,應以較細之實線表示,定線測量之中線,以較
  粗之實線表示。其他地形表示法如圖一。
第四十九條
  圖上之經緯距,每一百公尺應繪一條。
第五十條
  等高線每隔一公尺或二公尺繪一細線,每隔十公尺繪一粗線,並註明高
  度,每段路線圖等高線之間隔,應採同一標準。
第五十一條
  平面圖除地形外,並應表示下列事項如附圖一、二:
  一、建築物。
  二、地名、村名、省界、縣界。
  三、森林及耕種情形。
  四、河流名稱、方向。
  五、測量時經緯儀所經之導線及其方向里程。
  六、測量時所定之水平標點。
  七、紙上選定之中線及其方向里程。
  八、選定中線上曲線之起點(TC)、終點(CT)、轉向角(△)半徑(
      R)度數(D)、切線長度(TL)及曲線長度(CT)。
  九、車站中心點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