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總圖
第五十五條
初測完竣,應將全線平面圖及縱剖面圖縮成總圖,上半部繪平面,下半 部繪縱剖面,並以數位檔案儲存之。第五十六條
平面圖之比例尺為十萬分之一,並表示下列事項: 一、路線及公里數。 二、正北方向。 三、省市城鎮。 四、河流及山脈。 五、適當之等高線。第五十七條
縱剖面圖之比例尺,長度為十萬分之一,高度為二千分之一,並表示下 列事項: 一、路線縱剖面,地面縱剖面及公里數。 二、重要地名。 三、百分之0.五以上之坡度。 四、四度以上之曲線。 五、車站中心點。 六、隧道及其長度。 七、大橋及其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