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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

第七節  總圖 第五十五條
  初測完竣,應將全線平面圖及縱剖面圖縮成總圖,上半部繪平面,下半
  部繪縱剖面,並以數位檔案儲存之。
第五十六條
  平面圖之比例尺為十萬分之一,並表示下列事項:
  一、路線及公里數。
  二、正北方向。
  三、省市城鎮。
  四、河流及山脈。
  五、適當之等高線。
第五十七條
  縱剖面圖之比例尺,長度為十萬分之一,高度為二千分之一,並表示下
  列事項:
  一、路線縱剖面,地面縱剖面及公里數。
  二、重要地名。
  三、百分之0.五以上之坡度。
  四、四度以上之曲線。
  五、車站中心點。
  六、隧道及其長度。
  七、大橋及其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