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建築費概算及表報
第五十八條
初測完竣,應根據紙上定線,並按年度預算書之建築支出項目、編製建 築費概算。第五十九條
初測時應填下列各表: 一、土石方數量表。 二、橋樑及涵洞表。 三、隧道表。 四、堤垣護岸表。 五、車站及其他建築物表。 六、坡度表。 七、曲線表。 八、水平標點表。 九、平交道表。 十、沿線地質調查表。第六十條
初測進行狀況應作日誌並編製旬報,以備查核。第六十一條
初測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由測量隊隊長將各種圖表報告及概算等,彙編 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沿途所攝相片報請查核。 一、初測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程情形、概算及第五十九條各表。 三、沿線經濟、運輸情況及材料工價等情形。 四、比較線概況。 五、初測結論。 初測如與定測同時進行,應根據定測結果,編製詳細預算,並報送 定測總報告。第六十二條
總報告封面款式比照第二十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