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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

第八節  建築費概算及表報 第五十八條
  初測完竣,應根據紙上定線,並按年度預算書之建築支出項目、編製建
  築費概算。
第五十九條
  初測時應填下列各表:
  一、土石方數量表。
  二、橋樑及涵洞表。
  三、隧道表。
  四、堤垣護岸表。
  五、車站及其他建築物表。
  六、坡度表。
  七、曲線表。
  八、水平標點表。
  九、平交道表。
  十、沿線地質調查表。
第六十條
  初測進行狀況應作日誌並編製旬報,以備查核。
第六十一條
  初測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由測量隊隊長將各種圖表報告及概算等,彙編
  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沿途所攝相片報請查核。
  一、初測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程情形、概算及第五十九條各表。
  三、沿線經濟、運輸情況及材料工價等情形。
  四、比較線概況。
  五、初測結論。
      初測如與定測同時進行,應根據定測結果,編製詳細預算,並報送
      定測總報告。
第六十二條
  總報告封面款式比照第二十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