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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

第四章  定測 第一節  定測目的及路線選擇 第六十三條
  定測係將初測所採路線之中線,投射於地上以為施工之準備。
第六十四條
  地勢平垣無需踏勘及紙上定線者,其路線之選擇,應參照第二章第二節
  及第三章第一節各條辦理。
第六十五條
  紙上定線投射於地上時,應注意圖中之錯誤與投射之準確,並須視當地
  情形作適當之調整與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