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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

第二節  中線組 第六十六條
  中線木樁,每隔二十公尺釘立一根,地形複雜處得酌量增加之,曲線上
  並於起點(TC)及終點(CT)設立木樁,有介曲線者,應設(TS)(SC
  )(ST)等樁。
第六十七條
  所有木樁,均應註明定線符號及公里公尺數,例如L94+578.24(L為
  定線符號九十四公里數,578.24為公尺數)。
第六十八條
  凡(TC)(XT)(TS)(SC)(CS)(ST)及大橋隧道兩端等點,均應
  分別註明於木樁上,並於距離稍遠之處酌立護樁,以備正樁遺失時,可
  由護樁再回復正樁之位置。
  中線交叉點V。公里點(KP),在可能範圍內,亦應訂立木樁,並樹立
  護樁。
第六十九條
  曲線及介曲線之中線,應用偏角法或導線座標法釘立之。
第七十條
  中線之角度,應讀至十秒以下,必要時應視測天文以定方向。
第七十一條
  中線之長度至少應量至公分。
第七十二條
  延長直線時,應用二重轉鏡法,以期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