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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

第三節  水平組 第七十三條
  水平測量,每半公里至少應設水平標點一處,其位置宜接近路線而較偏
  僻之處,避免移動或挖土填土之影響。
第七十四條
  橋樑或隧道附近之水平標點,應酌量添設之。
第七十五條
  初測時所設之水平標點,應盡量利用之。
第七十六條
  水平基面之標準或假定,水平標點之高度、水平轉點、中線交叉點及中
  心樁等高度之規定,水平許可誤差及沿線河流水位之調查等,應參照第
  三章第三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