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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

第六節  製圖及報告 第八十一條
  定測後,除縱剖面圖及橫斷面圖須另行繪製外,路線中心線應在初測平
  面圖上用較粗之實線表示之。如須補充地形,亦可於初測平面圖上加繪
  之,其繪法與初測同。
第八十二條
  定測縱剖面圖之繪製與第三章第六節同。但每二十公尺樁號之地面高度
  ,路基高度及填挖高深度,均須註明於圖上,以數位檔案儲存並繪製之
  。
第八十三條
  定測進行時,應作旬報。定測完竣後,應編詳細預算及總報告,其內容
  、格式、應附圖表及報送份數,得參照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