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水平基面應以基隆平均(TWVD2001)潮位零點為標準,如情形特殊,得 予假定。但須注意路線之高度,不宜有負數,並須設立水平樣點(BM ),以便互相連接。第二十八條
導線交叉點之木椿應書(IP)之號數、線別公里公尺數,並應將該地點 之位置詳細記載,以便查尋。例如:(IP) 15,A,50× 923.58,(IP) 15指第十五號交叉點,A指線別,五十指公里數,923.58指公尺數。第三十八條
水平之許可誤差,不得超過10VK公厘,K為水平儀所經過之公里數。第八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一 ]51974>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07頁@ [圖一 ]48 1975>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09頁@ [圖一 ]51Ⅰ 19 75>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09頁@ [圖二 ]51Ⅰ 1976>中 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10頁@ [圖三 ]54Ⅰ 1977>中華民國 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