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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

第十六條
  水平基面應以基隆平均(TWVD2001)潮位零點為標準,如情形特殊,得
  予假定。但須注意路線之高度,不宜有負數,並須設立水平樣點(BM
  ),以便互相連接。
第二十八條
  導線交叉點之木椿應書(IP)之號數、線別公里公尺數,並應將該地點
  之位置詳細記載,以便查尋。例如:(IP) 15,A,50× 923.58,(IP)
  15指第十五號交叉點,A指線別,五十指公里數,923.58指公尺數。
第三十八條
  水平之許可誤差,不得超過10VK公厘,K為水平儀所經過之公里數。
第八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一 ]51974>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07頁@ [圖一
  ]481975>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09頁@ [圖一 ]5119
  75>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09頁@ [圖二 ]511976>中
  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10頁@ [圖三 ]54Ⅰ 1977>中華民國
  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