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所有木樁,均應註明定線符號及公里公尺數,例如L94+578.24(L為
定線符號九十四公里數,578.24為公尺數)。
第八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一 ]574>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07頁@ [圖一
]4875>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09頁@ [圖一 ]51Ⅰ75>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09頁@ [圖二 ]51Ⅰ 76>中
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10頁@ [圖三 ]54Ⅰ 77>中華民國
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