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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廢止

第四節  填製表報 第十八條
踏勘時應填下列各表:
一、河流概況表。
二、山脈概況表。
三、橋樑表。
四、隧道表。
五、車站長。
六、土石方概算表。
七、坡度曲線概算表。
八、沿線經濟調查表。
九、沿線運輸情況表。
十、沿線材料工價調查表。
十一、沿線地質調查表。
第十九條
踏勘進行狀況應作日誌,並彙訂成冊,以備查核。
第二十條
踏勘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編製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圖底及沿途所攝相片
,報送交通部。
一、踏勘工作情形。
二、踏線工作情形。並附平面圖及第十八條第一表至第七表。
三、沿線經濟情形。並附第十八條第八表至第十表。
四、比較線概況。並附第十八條第十一表。
五、建築費概算。
六、踏勘結論。
第二十一條
總報告應加封面,其款式如下: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總報告。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00  00  00  開始
三、踏勘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00  00  00  勘竣
四、踏勘隊長署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