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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廢止

第四節  地形組 第四十一條
地形測量可選用手提水平法、視距法、平板儀法、航空攝影測量法或數值
地形測量法。
第四十二條
地形測量至少應將路線兩測各約一百公尺內之地形測繪於圖中,大橋兩側
之地形,其測繪距離至少應與橋長相等。導線交叉點(IP)處應視需要加
寬測繪。
第四十三條
(刪除)
第四十四條
經緯儀及平板儀據點,均應釘立木椿,以供將來之參考。
第四十五條
遇有江河溝渠,應將水流方向及洪水流量儘量註明於圖中,並載明擬用之
橋涵式樣及長度,以供參考。
第四十六條
河流邊線以平常水位之水邊為準,地面等高線以畫至河流邊線為止,河岸
河底之地質情形,均應儘量詳載於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