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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廢止

第五節  平面圖 第四十七條
繪製平面圖,應以初測之起點自左向右繪製。
第四十八條
平面圖比例尺為二千分之一,以數位檔案儲存並繪製於寬七十五公分之圖
紙上,以相當於路線約二十公里之長度為限。選定之中線須用粗虛線表示
,測量時所經之導線,應以較細之實線表示,定線測量之中線,以較粗之
實線表示。其他地形表示法如圖一。
第四十九條
圖上之經緯距,每一百公尺應繪一條。
第五十條
等高線每隔一公尺或二公尺繪一細線,每隔十公尺繪一粗線,並註明高度
,每段路線圖等高線之間隔,應採同一標準。
第五十一條
平面圖除地形外,並應表示下列事項如附圖一、二:
一、建築物。
二、地名、村名、省界、縣界。
三、森林及耕種情形。
四、河流名稱、方向。
五、測量時經緯儀所經之導線及其方向里程。
六、測量時所定之水平標點。
七、紙上選定之中線及其方向里程。
八、選定中線上曲線之起點( TC)、終點(CT)、轉向角(△)半徑(R
    )度數(D)、切線長度(TL)及曲線長度(CT)。
九、車站中心點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