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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廢止

第六節  縱剖面圖 第五十二條
繪製縱剖面圖時,應注意其展讀之方向與平面圖相符。
第五十三條
縱剖面圖應用五十公分寬之圖紙繪製,其比例尺長度為二千分之一,高度
為二百分之一。
第五十四條
縱剖面圖應就選定路線表示下列事項如圖三。
一、地面縱剖面。
二、路基縱剖面坡度及豎曲線。
三、曲線長度、度數或半徑。
四、橋樑涵洞及其類型與跨度。
五、隧道及其長度。
六、公路交叉處。
七、車站中心點。
八、地質情形。
九、與路線相交之河流,其低水位,平常水位,普通洪水位及最大洪水位
    。
十、與路線平行之河流,其普通洪水位及最大洪水位。
十一、水平標點。
十二、堤垣護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