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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廢止

第七節  總圖 第五十五條
初測完竣,應將全線平面圖及縱剖面圖縮成總圖,上半部繪平面,下半部
繪縱剖面,並以之數位檔案儲存之。
第五十六條
平面圖之比例尺為十萬分之一,並表下左列事項:
一、路線及公里數。
二、正北方向。
三、省市城鎮。
四、河流及山脈。
五、適當之等高線。
第五十七條
縱剖面圖之比例尺,長度為十萬分之一,高度為二千分之一,並表示下列
事項:
一、路線縱剖面,地面縱剖面及公里數。
二、重要地名。
三、百分之0.五以上之坡度。
四、四度以上之曲線。
五、車站中心點。
六、隧道及其長度。
七、大橋及其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