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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廢止

第二節  中線組 第六十六條
中線木樁,每隔二十公尺釘立一根,地形複雜處得酌量增加之,曲線上並
於起點(TC)及終點(CT)設立木樁,有介曲線者,應設(TS)(SC)(
ST)等樁。
第六十七條
所有木樁,均應註明定線符號及公里公尺數,例如L94+578.24(L為定線
符號九十四公里數,578.24為公尺數)。
第六十八條
凡(TC)(XT)(TS)(SC)(CS)(ST)及大橋隧道兩端等點,均應分
別註明於木樁上,並於距離稍遠之處酌立護樁,以備正樁遺失時,可由護
樁再回復正樁之位置。
中線交叉點 V。公里點(KP),在可能範圍內,亦應訂立木樁,並樹立護
樁。
第六十九條
曲線及介曲線之中線,應用偏角法或導線座標法釘立之。
第七十條
中線之角度,應讀至十秒以下,必要時應視測天文以定方向。
第七十一條
中線之長度至少應量至公分。
第七十二條
延長直線時,應用二重轉鏡法,以期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