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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廢止

第二章  踏勘 第一節  踏勘測量方法 第七條
踏勘測量除得利用航空測量外,應以羅盤儀定方向、步測或儀器測量距離
、氣壓計測量高度。但需作詳細測量之地段,得用全球衛星定位儀測量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