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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廢止

第三節  水平組 第七十三條
水平測量,每半公里至少應設水平標點一處,其位置宜接近路線而較偏僻
之處,避免移動或挖土填土之影響。
第七十四條
橋樑或隧道附近之水平標點,應酌量添設之。
第七十五條
初測時所設之水平標點,應盡量利用之。
第七十六條
水平基面之標準或假定,水平標點之高度、水平轉點、中線交叉點及中心
樁等高度之規定,水平許可誤差及沿線河流水位之調查等,應參照第三章
第三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