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廢止

第二節  路線選擇 第八條
經指定起訖點之路線,應選擇最短最平者為最合宜,橋樑、隧道及車站之
位置亦應作適宜之選擇,避免水流之刷及水之宣洩,並應配合所經地區
農、林、工、礦、商各業之發展。
第九條
橋樑中線應儘量與河岸垂直,大橋及車站以設於平直線上為原則。
第十條
選擇路線,除注意坡度、曲線之適宜及建築費之減省外,並應考慮下列事
項:
一、施工之難易。
二、需時之長短。
三、維持費及行車費用之多寡。
四、地質情形之良窳。
五、與其他交通水利設施之配合。
六、預留將來改良與擴充之餘地。
第十一條
路線踏勘應儘量多測比較線,以供選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