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廢止
定測後,除縱剖面圖及橫斷面圖須另行繪製外,路線中心線應在初測平面 圖上用較粗之實線表示之。如須補充地形,亦可於初測平面圖上加繪之, 其繪法與初測同。
定測縱剖面圖之繪製與第三章第六節同。但每二十公尺樁號之地面高度, 路基高度及填挖高深度,均須註明於圖上,以數位檔案儲存並繪製之。
定測進行時,應作旬報。定測完竣後,應編詳細預算及總報告,其內容、 格式、應附圖表及報送份數,得參照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