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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廢止

第十六條
水平基面應以基隆平均(TWVD2001)潮位零點為標準,如情形特殊,得予
假定。但須注意路線之高度,不宜有負數,並須設立水平樣點(BM),以
便互相連接。
第二十八條
導線交叉點之木椿應書(IP)之號數、線別公里公尺數,並應將該地點之
位置詳細記載,以便查尋。例如:(IP)15,A,50×923.58,(IP)15指第
十五號交叉點,A指線別,五十指公里數,923.58指公尺數。
第三十八條
水平之許可誤差,不得超過10VK公厘,K為水平儀所經過之公里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