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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廢止

第二十八條
導線交叉點之木椿應書(IP)之號數、線別公里公尺數,並應將該地點之
位置詳細記載,以便查尋。例如:(IP)15,A,50×923.58,(IP)15指第
十五號交叉點,A指線別,五十指公里數,923.58指公尺數。
第六十七條
所有木樁,均應註明定線符號及公里公尺數,例如L94+578.24(L為定線
符號九十四公里數,578.24為公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