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鐵路法第十四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設置立體交叉時,其規劃、設計及施工單位依左列規 定: 一、道路經由鐵路下方穿越者,其地下道主體及引道工程由各該道路主 管機關辦理。 二、道路經由鐵路上方跨越者,依道路系統分別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 理。 前項相關設計書圖應送鐵路機構審核後施工,並由鐵路機構派員協助監 工。第三條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設置平交道時,其設計施工由鐵路機構辦理。第四條
鐵路平交道之新設、變更或廢止,由鐵路機構會同有關機關根據實際狀 況查定後實施,並報其主管機關備查。第五條
鐵路平交道之交通量,由鐵路機構就每日通過該平交道之鐵路列車、調 車、道路車輛數及行人數每年至少舉辦調查一次,必要時隨時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