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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中華民國85年6月15日 修正

第四章  費用分擔 第二十五條
  新建鐵路通過現行道路,須設置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時,該鐵路平交
  道或立體交叉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負擔。但現有道路如同時增加車道
  或要求保留將來增加車道之空間時,其所增加之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
  擔。
  前項增加費用之計算方式如左:

  A2-A1
  ────×B=C
    A2

  A1:按現狀設計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引道不計)。
  A2:按要求增加車道或空間設計後,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
      面積(引道不計)。
  B :按A2面積設計所需全部工程費用。
  C :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之費用。
第二十六條
  新建道路或現有道路通過現有鐵路,須設置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時,
  該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但現有鐵路
  如同時增加股道或要求保留將來增加股道之空間時,其所增加之費用,
  由鐵路機構負擔。
  前項增加費用之計算方式如左:

  A2-A1
  ────×B=C
    A2

  A1:按現狀設計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引道不計)。
  A2:按要求增加股道或空間設計後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
      積(引道不計)。
  B :按A2面積設計所需全部工程費用。
  C :鐵路機構負擔之費用。
第二十七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如道路部分改為立體交叉,其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
  機關負擔四分之三,鐵路機構負擔四分之一。但立體交叉之長度,以跨
  越或穿越鐵路之必需範圍為限,如有跨越或穿越其他道路時,其增加之
  長度部分仍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
第二十八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因鐵路增加股道或道路增加寬度及其他必要設施之改
  善,其所需費用由要求增加之一方全部負擔。
第二十九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如予升等,其升等所需工程與設備費用,由鐵路機構與
  道路主管機關各半負擔,現有多處連續性之鐵路平交道,須同時改為立
  體交叉時,由鐵路機構報請專案處理。
第三十條
  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補償費用,由鐵路機構與道路主管機關協商分擔。
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費用,係指工程及設備費用。但所需土
  地徵購費及地上物拆遷補償等費用,由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