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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中華民國85年6月15日 修正

第十一條
  合於第九條規定之標準,在道路交通尖峰小時通過列車次數三十次以下
  ,並符合左列規定者,得設第三種鐵路平交道:
  一、鐵路平交道跨越正線在四線以下者。
  二、自動警報器之閃光燈視距在四十公尺以上者。
  三、警報時間在三十秒鐘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自動警報器之閃光視距,如因鐵路平交道前後地勢之限制,
  汽車不能快速通過者,鐵路機構得按其速度酌將視距縮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