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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中華民國85年6月15日 修正

第六條
  新設鐵路與現有道路或新設道路與現有鐵路相交處設置交叉。但有左列
  情事之一者,於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設置平交道:
  一、臨時性之相交處所,並於原因消失後即可拆除者。
  二、鐵路臨港支線,特種支線或專用側線與鄰接港埠,軍事基地或公私
      營業事機構地區相交之道路,不宜設置立體交叉者。
  三、通過鐵路之道路,平均每日換算小型車交通量與每日鐵路列車次數
      之乘積值低於四0、000者,其換算小型車交通量之換算標準如
      左表:
      ┌─────┬──┬───────────┐
      │  \ 車   │市區│ 一    般    公    路 │
      │地  \  種│    ├───┬───┬───┤
      │    點\  │道路│平原區│丘陸區│山嶺區│
      ├─────┼──┼───┼───┼───┤
      │小  客  車│ 1.0│  1.0 │  1.0 │  1.5 │
      ├─────┼──┼───┼───┼───┤
      │大  客  車│ 1.5│  1.5 │  2.5 │  5.0 │
      ├─────┼──┼───┼───┼───┤
      │大  貨  車│ 1.5│  1.5 │  3.0 │  6.0 │
      ├─────┼──┼───┼───┼───┤
      │聯  結  車│ 2.5│  2.5 │  5.0 │ 10.0 │
      ├─────┼──┼───┼───┼───┤
      │特  種  車│ 2.0│  2.0 │  4.0 │  8.0 │
      ├─────┼──┼───┼───┼───┤
      │機器腳踏車│ 0.3│  0.5 │  0.5 │  1.0 │
      ├─────┼──┼───┼───┼───┤
      │腳  踏  車│ 0.3│  0.5 │  1.0 │  2.0 │
      ├─────┼──┼───┼───┼───┤
      │人獸力車  │ 2.0│  2.0 │  4.0 │  8.0 │
      └─────┴──┴───┴───┴───┘
  四、受地形限制不能興建立體交叉或設置立體交叉所需費用超過交通受
      益,並均可採用他法代替管制者。
第二十五條
  新建鐵路通過現行道路,須設置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時,該鐵路平交
  道或立體交叉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負擔。但現有道路如同時增加車道
  或要求保留將來增加車道之空間時,其所增加之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
  擔。
  前項增加費用之計算方式如左:

  A2-A1
  ────×B=C
    A2

  A1:按現狀設計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引道不計)。
  A2:按要求增加車道或空間設計後,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
      面積(引道不計)。
  B :按A2面積設計所需全部工程費用。
  C :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之費用。
第二十六條
  新建道路或現有道路通過現有鐵路,須設置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時,
  該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但現有鐵路
  如同時增加股道或要求保留將來增加股道之空間時,其所增加之費用,
  由鐵路機構負擔。
  前項增加費用之計算方式如左:

  A2-A1
  ────×B=C
    A2

  A1:按現狀設計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引道不計)。
  A2:按要求增加股道或空間設計後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
      積(引道不計)。
  B :按A2面積設計所需全部工程費用。
  C :鐵路機構負擔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