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新設鐵路與現有道路或新設道路與現有鐵路相交處設置交叉。但有左列 情事之一者,於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設置平交道: 一、臨時性之相交處所,並於原因消失後即可拆除者。 二、鐵路臨港支線,特種支線或專用側線與鄰接港埠,軍事基地或公私 營業事機構地區相交之道路,不宜設置立體交叉者。 三、通過鐵路之道路,平均每日換算小型車交通量與每日鐵路列車次數 之乘積值低於四0、000者,其換算小型車交通量之換算標準如 左表: ┌─────┬──┬───────────┐ │ \ 車 │市區│ 一 般 公 路 │ │地 \ 種│ ├───┬───┬───┤ │ 點\ │道路│平原區│丘陸區│山嶺區│ ├─────┼──┼───┼───┼───┤ │小 客 車│ 1.0│ 1.0 │ 1.0 │ 1.5 │ ├─────┼──┼───┼───┼───┤ │大 客 車│ 1.5│ 1.5 │ 2.5 │ 5.0 │ ├─────┼──┼───┼───┼───┤ │大 貨 車│ 1.5│ 1.5 │ 3.0 │ 6.0 │ ├─────┼──┼───┼───┼───┤ │聯 結 車│ 2.5│ 2.5 │ 5.0 │ 10.0 │ ├─────┼──┼───┼───┼───┤ │特 種 車│ 2.0│ 2.0 │ 4.0 │ 8.0 │ ├─────┼──┼───┼───┼───┤ │機器腳踏車│ 0.3│ 0.5 │ 0.5 │ 1.0 │ ├─────┼──┼───┼───┼───┤ │腳 踏 車│ 0.3│ 0.5 │ 1.0 │ 2.0 │ ├─────┼──┼───┼───┼───┤ │人獸力車 │ 2.0│ 2.0 │ 4.0 │ 8.0 │ └─────┴──┴───┴───┴───┘ 四、受地形限制不能興建立體交叉或設置立體交叉所需費用超過交通受 益,並均可採用他法代替管制者。第二十五條
新建鐵路通過現行道路,須設置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時,該鐵路平交 道或立體交叉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負擔。但現有道路如同時增加車道 或要求保留將來增加車道之空間時,其所增加之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 擔。 前項增加費用之計算方式如左: A2-A1 ────×B=C A2 A1:按現狀設計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引道不計)。 A2:按要求增加車道或空間設計後,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 面積(引道不計)。 B :按A2面積設計所需全部工程費用。 C :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之費用。第二十六條
新建道路或現有道路通過現有鐵路,須設置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時, 該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但現有鐵路 如同時增加股道或要求保留將來增加股道之空間時,其所增加之費用, 由鐵路機構負擔。 前項增加費用之計算方式如左: A2-A1 ────×B=C A2 A1:按現狀設計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引道不計)。 A2:按要求增加股道或空間設計後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 積(引道不計)。 B :按A2面積設計所需全部工程費用。 C :鐵路機構負擔之費用。